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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