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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