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