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