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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