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