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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