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