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