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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