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
第二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
第四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
第五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
第六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第七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
第八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