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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