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