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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