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