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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