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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