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