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