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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