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