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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