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