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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