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0‰的滞纳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