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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