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