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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