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