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