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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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
第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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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
第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
第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
第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
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
第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
第十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
第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
第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
第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
第二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
第二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
第二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
第二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
第二十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
第二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第二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
第三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
第三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
第三十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
第三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
第三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
第三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
第四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
第四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
第四十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第四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
第四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
第四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第五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第五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
第五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