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