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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