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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