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