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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