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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