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