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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