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