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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