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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