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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