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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