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基金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