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