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