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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