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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