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时,已借外债尚未清偿完毕的借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