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20-11-29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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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第三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 第四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外债登记证》。 第五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 第六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六条 借款单位调入国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经批准将... 第七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七条 实行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还本付息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借款单位提供的外汇管理局的核准证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 第八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八条 借款单位全部偿清《外债登记证》所载明的外债后,银行应即注销其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借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 第九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 (一)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 第十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时,已借外债尚未清偿完毕的借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